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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实验室自备越野车使用管理条例

2017-09-08

现代古生物学和地层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自备越野车使用管理条例

为了满足实验室成员野外科学考察和实验室办公需求,国家重点实验室自购越野车丰田越野车两台。根据实验室成员野外用车需求和实验室公共行政事务用车的需求,对上述实验室自备越野车的使用制定如下管理条例:

第一条 实验室自备越野车的使用人员为本实验室固定成员;流动人员的用车需求,须由本实验室固定成员提出申请。

第二条 本实验室禁止同一批次的野外工作同时预约使用两辆越野车,以切实保障实验室日常工作用车需求以及其他项目人员不同批次的野外用车需求。禁止采用各种方式和行为长期占用两辆越野车辆(如同一批次野外工作成员的多人预约方式、同一项目同一野外工作时间范围内不同野外地点的预约方式等)。如需同时预约两辆越野车辆,车辆预约使用时间须少于7天。对于需要长期(>8天)预约使用两辆越野车辆的人员,实验室秘书有责任和义务进行情况调查和劝阻。

第三条 本实验室越野车由实验室指定的专业人员统一进行管理。指定的专业管理者工作内容为日常维护、维修与报验车辆,及时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车辆的常规保养、维修及年度保险和车船使用费、年检费用等由实验室运行费支出。

第五条 越野车的使用采用预约登记制度。拟用车人须在实验室秘书处进行车辆预约登记,并确认可使用车辆及使用时间。

第六条 经确认安排后的车辆使用人,须在预订的时间内至实验室秘书处进行车辆交接,在交接单上签字接车。

第七条 实验室秘书有责任和义务了解车辆使用人的用车资格、实际使用人、野外用车可能使用的区域等情况基本情况,安排车辆专职管理人员对使用者对车况、车辆资料及附件等进行清点和交接。

第八条 车辆使用者须具备合法的越野车辆驾驶资格、熟悉所用车辆的各种性能和熟练掌握车辆野外环境的驾驶技能。车辆使用过程中,使用者有妥善保管车辆证件、牌照的责任和义务;同时须严格履行车辆机油、刹车油、防冻液、轮胎气压等项目的日常检查。发现车辆存在故障报警及隐患时,须立即停车检查,并及时报告实验室秘书或者指定的车辆管理人员,联系专业维修部门进行修复后方能继续使用。

第九条 使用者在使用车辆期间,因遗失车辆证件、牌照等产生的补办费用,由登记车辆的使用人承担。因盗抢等造成的车辆遗失、损失,登记使用人须严格履行向国家安全部门、车辆保险承保方(24小时时效内)的报案义务,经公安机关和保险承保方进行责任认定后,国家重点实验室承担保险责任涵盖项目之内的责任以及保险责任之外的车辆添置附件、配件购置费用;其他经确认的保险责任涵盖范围之外的所有费用,有车辆承租人承担。因野外工作使用车辆期间驾驶行为不当、未履行向公安机关、保险承保单位报案而造成的车辆毁损和相关维修费用、因车辆使用期间报管不善而造成的设备和配件损失等,由车辆登记使用人全部承担相关维修和设备重新购置的费用。

第十条 车辆使用期间,因使用人违反交通法规而产生的一切处罚(包括因违章曝光罚款、交通事故涵盖的人身和车辆损失等),由使用者承担责任并及时(接到违法通知的30天内)接受处罚,不得因此影响车辆的年检及后期他人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 本实验室不承担车辆使用者违法行为期间及因车辆所有权归属而产生的法律连带责任等。此项规定已在车辆交接单上明确标注,车辆使用人必须在交接单上签字,确认认可国家重点实验室对此项法律连带责任的规避。

第十二条 登记的车辆使用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车辆归还。交接车时,车辆使用者须将车辆油料加满,且加注汽油标号不得低于95#(国标汽油),必须将车辆进行清洗后交还。

第十三条 本实验室固定成员的车辆使用费为200/天。租车费用由实验室秘书统一定期收取。

第十四条 车辆使用者需严格执行交通法规规定的各项内容、严格执行安全驾驶标准,谨慎评判野外工作的各种危险状况,切实保障行车安全和车内乘车人员的安全,严格履行事故预 报、上报的各项义务。如因违反上述各项规定而产生的后果,由车辆使用人承担相关的各项费用和依托单位规定的各项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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